欢迎来到安徽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
秘书处电话
0551-63462007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来源: | 作者:aocea | 发布时间: 2022-03-03 | 7715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贸试验区应当全面实行证照分离,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等方式为企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条  片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自贸试验区内建设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监管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片区管理机构、驻片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提供信息,参与信息交换和共享。

自贸试验区推行“互联网+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律、业界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综合监管体系。

在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制度,加强对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教育、引导,促进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第六十一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法引进和发展专业化、国际化法律服务机构,优化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提供高质量涉外法律服务。

自贸试验区推动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适应的调解、诉讼、仲裁等多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与全国其他自贸试验区跨区域合作交流机制,协同开展仲裁程序、调解方式、审理裁决等方面制度创新。

支持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在自贸试验区运营,为区内企业提供事前预防、事中调解、事后解决全链条商事法律服务。

第六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全面风险防范工作机制,聚焦投资、贸易、金融、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生物安全等领域,实行分类监管、协同监管、智能监管,提升风险防范水平和安全监管水平。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涉及检疫、原产地、国际公约、跨境资金等方面的风险监测机制,实现全流程风险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管理。

第六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建议,依照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由制定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