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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来源: | 作者:aocea | 发布时间: 2022-03-03 | 77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鼓励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各类基金,支持创投风投等社会资本投向自贸试验区内重大产业项目、初创期科技企业等。支持政府投资基金投向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建立政府出资让利和退出机制。


第六章  产业优化升级


第四十五条  加快发展自贸试验区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中的地位,建设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新兴产业聚集地。

在自贸试验区围绕平台、企业、项目等关键支撑,优先布局建设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现代化水平。

第四十六条  省、片区所在地的市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自贸试验区高端制造业发展、推动自贸试验区制造业转型发展和优化升级、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化集群化生态化发展:

(一)组织申报重点产业纳入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

(二)推进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

(三)鼓励国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等基金投向新兴产业;

(四)实施新型制造工程,加快制造业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品制造、服务型制造转型;

(五)建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梯次推进的格局。

第四十七条  推动自贸试验区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进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培育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快发展现代物流、研发设计、科技服务、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

第四十八条  促进自贸试验区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提升数字经济发展能级,推进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引进和培育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实现数字经济产业聚集发展。

第四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参与、支持和推动合肥都市圈、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等区域联动发展,推动产业分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环境治理、对外开放、改革创新等协调联动发展。

第五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成为绿色低碳发展的先行区,推进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集聚发展,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第五十一条  在自贸试验区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