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中国侨联的部署,加强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以下简称交流基地)管理和建设,充分发挥交流基地作用,最大限度地团结凝聚侨心侨力,为弘扬中华文化、讲好中国故事、促进中华文化走向世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交流基地是侨联组织对承载中华文化、富有侨的特色、广大侨胞向往、社会广泛好评,旨在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的各类文化场所等所予以确认的展示窗口,是侨联组织整合社会资源、推进优势互补、合力开展海内外文化交流活动的重要平台,由各省区市侨联组织申报和考察,由中国侨联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 省区市侨联应因地制宜,积极创建华侨文化交流基地,协助地方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专项检查考核。申报成为交流基地的单位应从所在省区市华侨文化交流基地中产生,或者确认为交流基地后即为所在省区市华侨文化交流基地。
第二章 认证范围
第四条 交流基地认证范围如下:
(一)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遗迹,名人故居,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中心等。
(二)文化街区、文化园林、民俗村落,以及文化名胜场所等。
(三)具有“侨”特色的学校,侨史研究机构,以及书法、国画、武术、中医、民乐、戏曲、烹饪等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质的机构等。
(四)由侨界人士创办、参与创办、捐建的,为侨服务的其它文化机构、文化场所、文化设施等。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交流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文化特色鲜明。融合民族文化、地域文化、华侨文化特质,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适合以“亲情中华”为主题开展文化交流活动,具有独特文化魅力、教育意义和较高传承价值。
(二)为侨服务热情。主动为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到访和参观考察提供优惠条件和优质服务,积极协助侨联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交流活动。
(三)引领作用突出。在全国、地区和行业、领域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示范意义,在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扩大地域文化对外影响力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效益显著,社会认可广泛。
(四)运行机制完善。具有配套齐全的活动场地、参观场所、展览场馆、宣传设施和真实可靠的文物、图片、史料、音像、文字说明等,有完善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讲解员及完备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