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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来源: | 作者:aocea | 发布时间: 2022-03-03 | 7719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进出口环节推进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

第三十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促进口岸信息安全共享,研究推广贸易融资、信用保险、出口退税等地方特色应用。


第四章  创新驱动发展


第三十一条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在自贸试验区率先开展创新体制改革试点,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

第三十二条  省、片区所在地的市应当完善科技管理体制和科研组织机制,支持自贸试验区扩大研发机构在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激励等方面的创新自主权。

第三十三条  省、片区所在地的市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多学科交叉前沿研究,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平台建设,提升创新链整体效能。

第三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参与并支持建设国家实验室、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合肥滨湖科学城、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省等创新平台,探索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开放创新相互促进、融通发展的新路径、新模式。

第三十五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科研机构、高校院所和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或共建研发机构,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牵头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

第三十六条  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探索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加快研发产业化,重点培育产业创新能力,强化创新链产业链精准对接。

省、片区所在地的市应当采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打造“政产学研用金”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第三十七条  鼓励境内外科研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依法设立总部或者分支机构,支持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重点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建设国际化创新创业平台,重点吸引国际知名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集聚。

自贸试验区应当以科创加产业为引领,协同沪苏浙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开放合作,开展长三角科技创新联合攻关,加快建设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

第三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以人才资本价值实现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机制,对聘用的科技人才可以按照规定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薪酬方式,探索和完善分红权激励、超额利润分享、核心团队持股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方案。

建立柔性引才机制,引进国内外各类人才到自贸试验区创新创业。自贸试验区应当为人才签证、停留居留、技术移民、项目申报、就业创业、子女入学、住房和医疗保障等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