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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来源: | 作者:aocea | 发布时间: 2022-03-03 | 77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六十一号)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经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25日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

第四章  创新驱动发展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六章  产业优化升级

第七章  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第八章  优化营商环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加快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改革开放新高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合肥片区、芜湖片区和蚌埠片区(以下简称片区)。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示范引领,系统集成、协同配套,优化布局、高效联动的基本原则。

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差别化探索,建设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第四条  合肥片区、芜湖片区和蚌埠片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功能划分,结合区位特点和产业特色,加强联动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合肥片区重点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引领区。芜湖片区重点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先导区、江海联运国际物流枢纽区。蚌埠片区重点建设世界级硅基和生物基制造业中心、皖北地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发展引领区。

第五条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激励机制,对自贸试验区建设作出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