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
秘书处电话
0551-63462007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来源: | 作者:aocea | 发布时间: 2022-03-03 | 771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片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授权或者委托片区管理机构行使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做好相关改革和管理工作。

片区管理机构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提出行使省级、市级管理权限的事项;所提事项按照规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纳入特别清单后实施。

各片区应当根据授权或者委托事项,向社会公开包括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便利化事项清单。

第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与海关、边检、海事、税务、金融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驻皖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试点、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创新工作,在政策、资金、规划、土地等方面优先提供支持,向国家争取改革试点任务并推动落实。

第十七条  建立以正向激励为主导的评价体系。除国家及省规定以外,不得设置对片区管理机构的考核、检查和评比项目。对依照省规定开展的考核、检查和评比,应当简化程序、减少频次。

第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决策咨询机制,加强与智库、高校、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前瞻性研究和重大创新举措论证,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十九条  建立自贸试验区统计监测制度,监测和分析经济运行情况。省有关单位、各片区管理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评估、推广机制,对改革创新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或者专项评估,及时总结、复制、推广改革创新成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规划建设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开展改革试点经验叠加复制和集成创新,强化政策联动、产业对接,形成优势互补、各具特色、共建共享的协同发展格局。经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联动创新区,参照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


第二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法放宽外商投资领域,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发布的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以内,符合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的特殊投资项目,自贸试验区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支持下争取国家的特别授权或者审批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