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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来源: | 作者:aocea | 发布时间: 2022-03-03 | 7716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在科研和技术服务、电信、教育等领域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放宽注册资本、投资方式等限制。

第二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提供覆盖产业准入、设立、运营到退出的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健全外商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进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和国内贸易,实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支持培育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第二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促进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完善海关监管、税收征管、跨境支付、信息物流等支撑系统建设,适应新型贸易发展。

自贸试验区可以审慎探索开展易货贸易试点,创新易货贸易形式。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除外。

自贸试验区应当创新跨境电商新型监管服务模式,构建跨境电商公共服务、金融服务、智能物流、电商信用、统计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探索研究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自产出口产品保税维修。

第二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创新服务贸易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放宽服务贸易准入,扩大优质服务进出口。

第二十八条  省、片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片区地理位置、区位优势,加强陆海空联运通道建设,加快港口航道、专用铁路、航空货运等重大综合交通设施建设,提升交通枢纽能级;支持合肥江淮联运中心和国际航空货运集散中心、芜湖江海联运枢纽和航空货运枢纽港、蚌埠淮河航运枢纽建设,构建内畅外联的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快建设多式联运基地,高标准对接国际多式联运规则,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支持多式联运经营企业布局境外服务网络。

第二十九条  片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海关等部门加快自贸试验区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自贸试验区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拓展口岸功能,促进通关便利。

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为一线管理,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则,优化海关监管模式,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差异化监管。

自贸试验区内应当积极探索企业集群保税管理;允许对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实施集团保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