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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来源: | 作者:aocea | 发布时间: 2022-03-03 | 771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条  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免责机制。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出现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第七条  在自贸试验区内,优先试点重大改革举措,优先适用开放发展政策,优先布局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研发平台、基础设施。

省、片区所在地的市对同类事项的支持政策,力度优于自贸试验区的,普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对特定区域的政策措施,有利于自贸试验区发展的,自贸试验区可以直接适用。

第八条  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条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关于自贸试验区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指导督促、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开展总结、评估、考核以及经验复制推广,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日常工作。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本片区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统筹推进本片区改革试点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片区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片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对片区建设负主体责任,应当为片区建设发展工作提供资金、用地、组织、人才等保障,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下放片区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出台配套管理措施,推进片区改革创新。

第十二条  片区管理机构负责推进片区改革试点工作和承担片区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片区相关政策措施;

(二)开展片区各项试验试点工作;

(三)探索实践改革创新的制度举措;

(四)发布片区公共数据信息;

(五)为市场主体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

(六)省、片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片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务实行属地管理。

第十三条  省、片区所在地的市应当推动自贸试验区片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发展,推进两类区域管理机构整合,理顺管理体制,逐步实现由同一管理机构统一负责两类区域的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招商引资以及人才引进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