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故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成员拟任名单可由上一届理事会推选。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