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45人时)。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负责行使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职权或协会其他日常较为重要事项的议事、协商和决策。会长办公会由会长、轮值会长、秘书长组成,协会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其他协会成员可根据邀请出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华侨华人工商界有较高社会声望,或在经济上有较强实力,或在所从事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轮值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轮值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轮值会长任期一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轮值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所在市、县(区)侨办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或由三名以上副会长推荐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