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以及其他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及归国留学人员在皖投资发展的意见建议,并提供法律服务;
(四)根据会员事业发展的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组织研讨、考察等活动,不断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六)开展同国内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归国留学人员在皖投资及其合法权益维护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根据需要,编印有关侨商投资企业经营和活动的宣传资料;
(八)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单位会员是指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及归国留学人员在安徽省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海外侨商在境内投资的企业、机构;省内各市、县成立的侨商组织;
个人会员是指在安徽省投资创业的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归国留学人员;在境内投资且关心关注安徽发展的海外侨商。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企业有相当的规模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侨商组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自愿加入本会,符合会员身份要求;
(三)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
(五)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支持涉侨有关事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市、县(区)侨办推荐或本会两位以上理事举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