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其他需要由会长处理的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