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三产融合项目
按国家和省、市、县出台的扶持现代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工业项目部分按照本导则工业项目政策执行。
第四章 政策审定和服务
第十三条 太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含太湖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徐桥镇、小池镇、城西乡及其他乡镇签订的招商引资投资合作协议由各地负责起草,上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组织签约仪式。与县政府签订的项目由县招商中心负责起草招商引资投资合作协议并组织签约仪式。
第十四条 落户太湖经济开发区项目,享受的政策和兑现方式由开发区按照本导则政策自行确定,并承担相应奖补资金;落户工业聚集区和支持重点发展的一类乡镇的企业(徐桥、小池、城西、新仓),由落户地按照本导则政策,在乡镇本级财政范围内自行确定并承担相应奖补资金;落户其他乡镇的企业按照本导则政策,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县财政承担相应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落户太湖经济开发区的“一事一议”项目,由太湖经济开发区研究决定,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落户其他区域的,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本导则列明的各项政策仅指在招商洽谈中,根据投资方提出的具体政策需求,针对性的给予招商项目优惠政策,并非某个招商项目全部享有。对明确可给予的优惠政策,须在投资协议中列明具体事项和双方约束条件,未列明的不予享受。
第十七条 企业已享受本导则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再重复享受其他相关奖补的同类政策。
第十八条 本导则由太湖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此前发布的招商引资政策导则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实施期内若法律法规修改或政策变更,按照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或变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