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服务外包项目指新引进在太湖投资建设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共享服务中心、离岸交付中心等项目;
4.电子商务项目指新引进在太湖投资建设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等项目;
5.科技创新平台项目指新引进产业技术实体研究院,新引进省级以上或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检验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
6.开发建设园中园、标准化厂房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项目。
7.经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生产性服务类项目。
(二)生活性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按四星级以上酒店标准建设的酒店、大型城市综合体、特色街区等项目,具体包括:
1.四星级以上酒店标准建设的酒店类大项目指新引进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或按照15000元/平方米以上标准改造现有宾馆酒店,其建筑、装饰、设施设备及管理服务水平经验收评定达到国家规定四星级以上标准的酒店项目;
2.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指新引进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将县城中的商业、办公、居住、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化娱乐和交通等生活空间的三项及以上功能进行组合,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关系的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体,其总建筑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
3.特色街区项目指新引进在商品结构、经营方式、管理模式等方面具有一定专业特色的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投资企业自持物业不低于50%或1万平方米以上,特色街区内同业态的企业占50%以上;
4.经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生活性服务类项目。
第六条 本导则所指的三产融合项目,是指新引进总投资1亿元以上,其中二、三产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二章 土地分则
第七条 工业项目
(一)项目用地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二)投资强度和税收。太湖经济开发区新建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少于15万元/年;徐桥、小池、城西等乡镇工业集聚区新建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
(三)土地出让。按不低于10万元/亩的价格挂牌出让,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土地出让价款须全额缴至县国库,实行预算管理。
(四)土地转让。招商引资企业受让开发区或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按不低于转让当年度土地出让价格执行。土地转让款须全额缴至开发区或平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