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开竣工时限。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受让合同后3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建设周期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约定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受让合同为准,但最长不超过3年。
(六)其他乡镇比照三园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业态等,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成本核算、政策界定和县政府批准,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
(二)用地面积50亩至100亩的项目,原则上投资方实缴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用地面积100亩以上的项目,原则上投资方实缴资本应在5000万元以上。
(三)土地价格。商业自持部分与商业出售部分和住宅部分,在评估地价时要分类评估、综合评定。对商业自持部分要结合业态类型分类评估。有市场评估价的地区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的70%,没有市场评估价的地区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四)商业自持。商业自持部分不予发放预售及销售许可证。自持部分同意出售转让的,应设置自产权证取得至出售转让之日的最低期限,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上记载。
第九条 三产融合项目
(一)含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
(二)含种植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500亩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
(三)含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
第三章 支持政策分则
第十条 工业项目
(一)基础设施奖励:对符合单独供地要求的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补助总额=x(y-z),x指用地亩数,y指摘牌(转让)每亩单价值(单价以万元/亩为单位),z指基准基数,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含)元基数为4,1-3亿(含)元基数为3,3-5亿(含)元基数为2,5亿元以上基数为1,按3:3:4分三步给予补助:
1.企业取得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主体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后,1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总额的30%;
2.企业厂房主体封顶后1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总额的30%;
3.企业正式投产后1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总额的40%。
(二)厂房建设政策: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前期研发投入或设备投资占比较大的确需厂房代建的工业项目,可由项目落户地园区或其他主体出资代建厂房并给予一定的代建贴息补贴。具体代建方式、回购期限与时序、贴息补贴标准,由建设方与投资方在合同中予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