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独立供地工业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投资强度要求和税收要求且及时足额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参照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给予前5年等额资金奖励。
(八)租赁国有标准化厂房奖励
租赁国有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按企业类型根据其缴纳的综合税收或出口创汇额给予相应比例的厂房租金奖励。具体要求和奖励时限按照落户地国有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执行。
(九)招才引智政策
对经组织、人社部门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及企业高管、高技术人才,落户太湖创新创业或就业的,可给予其租房、购房、子女就学、医疗保障等方面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另行发文)
(十)盘活闲置资产支持政策
对依法并购、收购我县现有“僵尸企业”盘活我县低效闲置用地,经认定符合我县产业政策且项目实施在我县的,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并实际缴纳的税费,所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在新项目投产后给予企业全额奖励。
(十一)现有企业增加投资或新上项目支持
本地同一企业在完成原合同约定的总投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约定事项后,扩大生产规模或新上项目,新投资规模达到政策享受条件的给予政策支持,其中综合贡献奖励以该企业前三年地方贡献部分平均数为基数,对超出基数的部分给予政策支持。若本地同一企业购置土地新建项目,项目投资规模达到政策享受条件的给予政策支持,其中综合贡献奖励以本地企业现有占地年亩均税收为基数,按照新购土地亩数与该基数之积计算后给予政策支持。
(十二)金融扶持
对设备投资1亿元以上的功能膜新材料、电子终端显示、高端智能制造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或一次性设备投资3亿元以上的工业大项目,投产达效后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50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按放款当日人民银行公示的一年期LPR利率100%的等额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贴息补助。
(十三)重特大项目专项扶持
新引进突破投资总额20亿元以上的,对我县产业发展起到强链、补链、延链等关键作用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或新型业态工业大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大小,通过多种渠道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基金),以基金参股、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平台按一定比例出资等多种扶持方式支持项目。具体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十四)新建工业企业其他支持政策: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县以上部分外实行零收费,涉及相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的下限减半收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
自开业经营之日起,最高可按3年内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标准等额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