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简称“皖侨企会”,英文名称为“Anhui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缩写“AOC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安徽省委统战部(省政府侨务办公室)主管、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由在皖投资创业的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归国留学人员及其创建的企事业单位,海外侨商及其在境内投资的企业、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涉侨经贸往来、人文交流等活动,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会员及其他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归国留学人员投资者的意见建议;鼓励、引导会员积极参与、融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创造更多合作交流机会和平台,促进会员事业实现更大进步,在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合作交流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委统战部(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政府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安徽的发展情况和投资环境。受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的委托,在省内外举办投资贸易洽谈和投资促进活动,协助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为海内外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及归国留学人员在皖投资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资关系,以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经验;推动企业增强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表彰先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以及其他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及归国留学人员在皖投资发展的意见建议,并提供法律服务;
(四)根据会员事业发展的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组织研讨、考察等活动,不断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六)开展同国内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归国留学人员在皖投资及其合法权益维护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根据需要,编印有关侨商投资企业经营和活动的宣传资料;
(八)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单位会员是指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及归国留学人员在安徽省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海外侨商在境内投资的企业、机构;省内各市、县成立的侨商组织;
个人会员是指在安徽省投资创业的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归国留学人员;在境内投资且关心关注安徽发展的海外侨商。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企业有相当的规模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侨商组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自愿加入本会,符合会员身份要求;
(三)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
(五)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支持涉侨有关事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市、县(区)侨办推荐或本会两位以上理事举荐;
(二)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三)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四)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后,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完成本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会员资格依程序终止后,不退还该会员此前所交各项费用:
(一)单位会员失去法人资格;
(二)超过一年未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出席本会活动的。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