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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aocea | 发布时间: 2022-03-17 | 708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规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经过必要的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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