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提供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省财政厅将追回奖励资金,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12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