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奖补办法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原则,建立“资金预拨、省市统筹、随时兑现、次年清算”的快速兑现机制,即:省财政厅提前预拨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授权市级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即时兑现奖补资金,次年由省财政厅与市级财政部门据实清算。
第四条 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弥补符合条件的企业的上市(挂牌)成本、发债成本或设立运营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奖励企业高管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个人。获得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应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保留奖补资金支出凭证。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等部门对申报企业资质进行复审。
第二章 奖补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鼓励各地对沪深北证交所首发上市企业给予奖补,在各地奖补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分阶段给予企业总额400万元的奖补,具体为:对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科创板挂牌并实施股改的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实施股改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改制完成并在安徽证监局首次辅导备案的企业,奖补160万元;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证交所正式受理的企业,奖补16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后补齐至400万元。
第七条 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省财政一次性奖补10万元,在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成功转板至北京证交所上市的补齐至400万元(含2021年已在北京证交所上市企业)。
第八条 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且募集资金用于制造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领域的企业,省财政按其发债金额给予分段贴息:5亿元及以下的,按实际发债利率的10%贴息;5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实际发债利率的5%贴息;10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发债利率的3%贴息。单户企业每年贴息最高3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省财政在项目所在地市县财政贴息50%基础上,给予50%贴息。
第九条 在我省境内新设或新迁入我省的总部和地区总部型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省财政按现行政策给予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