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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支持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
来源: | 作者:aocea | 发布时间: 2018-04-27 | 3181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加快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核心区,积极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

  (一)鼓励高校院所向区内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对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成交价格的,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实际成交支付额的10%给予成果受让企业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高校院所通过许可向区内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对获得许可使用成果的企业,前3年按许可费用的30%给予企业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三)鼓励高校院所通过作价投资向区内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对作价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以上补贴适用于单项估值不低于200万元的科研成果。鼓励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进行职务科技成果分割确权的科技成果,以上补贴比例增加10%,上限提高到200万元。

  第二条  落实科研人员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

  保障科研人员在高新区安心创业,协调税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三条  促进技术转移机构开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高校院所所属的技术转移中心、资产管理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技术转移机构向区内企业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以转让、许可方式实现成果转移,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以作价投资方式,对按实际入股的成果价值的5%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补贴。每家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以上补贴的50%奖励给技术转移机构中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高端协同创新平台建设

  (一)加大高端协同创新平台政策支持力度。对新引进并与合肥市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且在高新区落户的高端协同创新平台,高新区对合肥市政策支持进行配套,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每家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资金支持,其中创新平台落户当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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