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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来源:安徽省人大 | 作者:aocea | 发布时间: 2025-08-01 | 715 次浏览 | 分享到:

(1994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5月2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


第三条 归侨、侨眷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


同华侨、归侨有连续五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后审核确认。


第四条 华侨、归侨已死亡的,其亲属的侨眷身份不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侨眷身份自行丧失:


(一)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的;


(二)华侨、归侨死亡后其原配偶与非华侨、归侨再婚的;


(三)与华侨、归侨依法解除抚养关系的。


第五条 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歧视。


第六条 华侨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并发给《华侨回国定居证》。公安机关负责协助核查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鼓励和支持学有专长的华侨回国工作。对来本省定居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首次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原来有无技术职务和任职年限的限制。


经批准出国的归侨、侨眷,出国后二年内要求回原工作单位工作的,由原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妥善安排。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应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第八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是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利用侨汇、外币存款和境外亲友或社团馈赠的款物投资兴办企业,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有关投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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