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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来源:安徽省人大 | 作者:aocea | 发布时间: 2025-08-01 | 72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条 归侨、侨眷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开发性农业项目,开办生产性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归侨、侨眷引进外资兴办公益事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奖励。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在资金、技术、人才、设备引进和商品出口、劳务输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发生产权纠纷的,当地侨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


因国家建设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


拆迁建国后归侨、侨眷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除前款规定外,建设单位还应在安置地点和经济补偿方面给被拆迁产权人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归侨、侨眷用侨汇建造和购买住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在建房用地、产权登记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归侨、侨眷享受所在单位实施的住房公积金、集资建房等政策;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第十六条 因国家建设用地和城乡规划需要迁移华侨、归侨祖墓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和侨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挖掘和迁移。


第十七条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户,各级人民政府、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扶助。


第十八条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升学和就业方面享受下列照顾:


(一)报考高中至大学本科阶段的各类学校,其考试总分增加十分;


(二)参加招用职工文化考核的,其考核总分增加十分;


(三)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本人要求回配偶或父母所在地工作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优先录用。


前款规定以外的侨眷,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其考试总分增加五分;参加招用职工文化考核的,其考核总分增加五分。


归侨、侨眷报考成人院校以及成人类专科升本科的,按照当年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审批。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所在单位和学校不得令其辞职、退职、退学或收取额外费用。获准离境后,应当允许其保留公职或学籍一年。学成回国愿来本省工作的,优先安排工作,享受同类、同等学历的公派出国人员的工资待遇,并在科研经费、住房、家属与子女就业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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