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经营风险的投资文化。对政府投资参股的各类种子、天使、风投、创投基金,整体考核基金所投全部项目,从基金投资运营全周期评价整体投资收益。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统筹国资管理、审计监督、金融监管等领域政策要求与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市场化运行实际,优化风险容忍、交易定价方式、投资损失评估、业绩考核等制度设计,实行尽职免责。(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4.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3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50万元。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皖政办〔202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等负责)
45. 充分发挥省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的引领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市、县整合各类财政资金,加大对特色小镇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市、县将特色小镇区划内土地出让金向小镇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倾斜。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特色小镇有一定收益的产业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特色小镇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专门针对特色小镇的信贷产品,加大对特色小镇新型业态的扶持力度,打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小镇模式”。鼓励各地通过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回报期长但前景较好的特色小镇。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小镇依法依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皖政办秘〔2021〕2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开行安徽省分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负责)
46. 加大对初创企业股权投资支持,对初创企业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类创新产品产业化项目,企业可根据研发产品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的30%申请股权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按照拨款转股权方式,由政府性投资公司按有关管理办法办理股权比例确认、股权代持和股权退出手续。(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47. 加大对初创企业融资支持,对企业年度金融机构融资利息按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