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提供稳定生活保障证明;
(七)提供拟定居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即可):
1、房屋产权为本人所有的,交验房屋产权证并提交复印件;
2、定居在其配偶、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处的,其亲属必须出具愿意为其提供住房的书面担保,交验房屋产权证并提交复印件;
3、定居在其非直系亲属处的,其亲属必须出具愿意为其提供住房的书面担保并须经过公证处公证,交验房屋产权证并提交复印件;
4、落户到工作单位统一安排的住所的,工作单位要出具相关证明。
(八)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近五年出入境记录;
(九)提交本人2寸正面免冠彩照3张(规格为48/33mm);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委托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2、原为农业户口的申请人拟回原户籍地定居的,应当提供拟定居地村(居)委会、镇(乡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并说明是否同意参与本村利益分配;
3、华侨在境外所生的子女申请来皖定居,应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非中文的还需提供有效翻译件);
4、申请回国定居的华侨持有的护照与原户口注销证明上登载的姓名、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更正证明;
5、拟在亲属家定居的,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直接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身份及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县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征求的意见包括申请人国内户籍注销情况、是否符合落户条件等。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征询函后,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回复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县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由受理单位通知申请人及时补充材料。必要时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请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核查申请人出入境记录信息、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等情况。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回复。补充材料时间和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的时间,不计入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