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印发的《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侨申请回国来我省定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的认定,按照现行有关侨务法规政策审核认定。
第四条 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公安机关负责协助核查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第五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华侨回国定居的办理和落户工作。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华侨申请回皖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国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满2个月,以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为准;
(二)有稳定生活保障;
有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一定存款等经济来源证明,或本人在国内有亲属能够解决生活问题。
(三)在拟定居地有合法固定住所。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或其他亲属拥有房屋产权的住所,或者工作单位统一安排分配给本人长期居住的住房。
第七条 原注销户口为普通高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一般应向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来皖创新创业。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发区等引进的非我省注销户籍的高层次人才,也可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华侨在境外所生的子女申请回皖定居,应当符合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涉侨规定。
第十条 境外出生的华侨来皖定居,配偶在省内的,应当向配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无配偶或者配偶在省内无户籍的,应向在省内的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省内无直系亲属的,可以向在省内的同胞兄弟姐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省内没有配偶、直系亲属和同胞兄弟姐妹的,可向省内祖籍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华侨申请回皖定居,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回国定居所需材料:
(一)提交《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二)填写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三)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四)交验国外居留证明并提交复印件(非中文的需提供有效翻译件),同时须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在国外居留的认证或公证原件。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实事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提供原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材料;拟定居地为我省非原户籍注销地的,还应提供拟定居地公安部门同意落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