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
秘书处电话
0551-63462007
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aocea | 发布时间: 2022-02-25 | 425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协调国内主流媒体和海外华文媒体分类分主题推介宣传交流基地,提高交流基地知名度,增强其社会影响力。

(四)中国侨联定期组织对交流基地开展活动、完成任务、发挥作用等情况进行评估,提高省区市侨联文化交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五)对交流基地管理和建设成绩突出并形成品牌效应的侨联组织和交流基地负责人,中国侨联适时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

(六)省区市侨联承担交流基地的监督责任。交流基地如有违反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政策和法规;发挥交流基地作用不明显;管理不善,在海外侨胞中造成不良影响;其他有违交流基地宗旨的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或由省区市侨联报告,中国侨联将取消其交流基地资格。

第七章 牌匾规制

第九条 交流基地统一悬挂制式牌匾。牌匾规格为长70 cm×宽50cm,材质为金色不锈钢金属拉丝,文字图案镌刻采用腐蚀工艺。牌匾上方居中位置冠以“亲情中华”主题活动LOGO组合(横版);牌匾中间位置标明“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及其英文译名“China International Culture Communication Base for Overseas Chinese”;牌匾下方右侧落款“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及其英文译名“All-China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以及确认日期。牌匾由各交流基地按规制自行制作。

第十条 省区市侨联制发地域华侨文化交流基地牌匾,应参照执行交流基地制式规范。牌匾规格为长60 cm×宽40cm,材质为银色不锈钢金属拉丝,文字图案镌刻采用腐蚀工艺。牌匾上方居中位置冠以“亲情中华”主题活动LOGO组合(横版);牌匾中间位置标明“××省华侨文化交流基地”及其英文译名;牌匾下方右侧落款“××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及其英文译名,以及确认日期。地域华侨文化交流基地牌匾图样应报送中国侨联文化交流部备案。

第十一条 交流基地要将牌匾悬挂在本单位入口处醒目位置,并在接待处、售票处等处公布为侨服务优惠条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侨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