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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双招双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科技创新支持政策(63条)、金融资本支持政策(55条)
来源: | 作者:aocea | 发布时间: 2021-12-01 | 9337 次浏览 | 分享到:

60. 对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8〕37号,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1. 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62.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63. 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金融资本支持政策(55条)

1.  鼓励各地对在境内公开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省统筹资金在各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400万元奖励。省财政统筹资金对2021年在“新三板”创新层新挂牌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晋层至精选层的补齐至50万元奖励,转板至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补齐至40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给予分阶段奖励。(皖发〔2021〕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等负责)

2. 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制造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领域,按其发债金额给予分段贴息,单户企业每年贴息最高可达3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资金由省和项目所在市县财政各按50%承担,省级从“三重一创”和制造强省资金统筹。(皖发〔2021〕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等负责)

3. 省级种子基金母子基金对单个企业或项目投资额提高至2000万元,省级种子基金资金募集期可延长至10年。(皖发〔2021〕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牵头负责)

4. 继续从“三重一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资金中切块50%,依规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项目。(皖发〔2021〕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牵头负责)

5. 认真落实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延长、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地方法人银行,继续按贷款本金1%给予激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继续按贷款本金40%给予优惠资金支持。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科技型企业担保业务,各级适当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皖发〔2021〕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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