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支持场景创新。《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场景建设,发布场景清单,组织场景对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创新产业。
三是办理企业诉求。《条例》规定,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和诉求跟踪督办、限时办结、闭环办理。
(四)关于建立规范公正、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
一是明确监管执法职责。《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创新执法方式。《条例》规定,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协同联动和随机抽查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督管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行远程、移动、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三是实施信用分类差异化监管。《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档案,对社会信用主体实行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督管理。
(五)关于建立公正透明、稳定优质的法治环境
一是强调政策措施的科学性。《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及时开展相关政策的评估和专项清理工作。
二是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规定,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等相互协调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三是加大法律服务供给。《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创新法务区,提供高端法律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供给方式,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
四是明确容错免责制度。《条例》规定,鼓励在法治框架内开展先行先试,对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符合条件的,依法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附件: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