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在本省定居的港澳同胞及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本省的眷属的权益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