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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 | 作者:aocea | 发布时间: 2022-03-17 | 32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侨发[201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办、公安厅(局)、外办,各驻外使领馆、处、署: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工作,现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30日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华侨的合法权益,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适用本规定。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

(二)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拟定居地所属省、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应当提交回国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出入境记录、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符合规定的照片、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华侨回国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受理申请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