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宣传安徽省培育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资本链、人才链、政策链“多链协同”+优质高效政务服务发展生态支持政策,近日,安徽省“四送一服”办公室依据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印发相关政策文件,编拟《“双招双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343条)。本期推出科技创新支持政策(63条)、金融资本支持政策(55条),详情如下。
科技创新支持政策(63条)
1. 2021年,省财政继续安排130亿元左右,支持国家实验室、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创新型省份、“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等。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主要采取项目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投资基金、“借转补”、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企业和园区发展。“三重一创”、制造强省、创新型省份等省级补助资金与市县配套资金合力支持,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预拨市县,年终据实清算。(皖发〔2021〕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牵头负责)
2. 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支持。开展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自主权和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皖发〔2021〕9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牵头负责)
3. 对新组建的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皖发〔2021〕9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牵头负责)
4. 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鼓励各市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推动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研发机构、发明专利全覆盖。各地可对创新型民营、外资企业年研发投入占比3%以上的部分给予一定补助。(皖发〔2021〕9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牵头负责)
5. 鼓励私募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省依据绩效情况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2021年,省财政分别安排2亿元,注资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有限公司,采取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皖发〔2021〕9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牵头负责)
6. 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创业意识、创办企业、改善企业、扩大企业、网络创业和创业(模拟)实训等培训,分别给予60—1300元创业培训补贴,提升创业能力。(皖政办〔202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7. 支持高校建设一批省级大学生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给予120万元支持。(皖政办〔202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8. 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通过公开揭榜挂帅新机制,选择有实力企业围绕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重点方向,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攻关项目,按照实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经认定的设备购置、委托开发试制投资和研发人员工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 支持企业开展数据创新,对基于数据采集、处理、训练、工具开发及购买等形成的数据创新项目,按照实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0. 支持企业研发产品产业化,对企业人工智能类及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类研发产品产业化项目,按照实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1. 支持企业开展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对进入国家目录的创新产品和省级目录的创新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负责)
12. 支持初创企业开发新产品,对企业应用中国声谷公共技术平台开发创新产品,择优给予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类新产品一次性50万元奖励。(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3. 支持中国声谷举办国际智能语音及人工智能产品创新大赛,对获得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入园发展项目分别给予50万、25万、10万元奖励,并按每次大赛活动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合肥市政府负责)
14.鼓励龙头企业围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低碳零碳等领域,牵头组建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创新联盟和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国家、省重大绿色低碳领域攻坚计划和科技计划专项,开展规模化储能、氢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封存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政府负责)
15.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孵化器,鼓励发展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的绿色技术创新“经纪人”。(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政府负责)
16.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和绿色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推行绿色保险。加强长三角区域绿色技术创新合作,依托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推动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文献、科技数据等创新资源开放共享。(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政府负责)
17. 支持老区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共建大别山中医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推动创建一批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加快氢能和燃料电池、先进高分子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一批高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皖政办秘〔2021〕78号,六安、安庆市政府,省科技厅牵头)
18. 鼓励企业实施设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改造,省级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500万元。对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改项目3年期以上贷款,省级按照同期银行基准利率4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最高5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19. 支持企业对照国家数字化转型新型能力体系标准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等级在3A、4A、5A级的企业,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0. 支持以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工业PON(无源光网络)、5G等技术,以及新型工业智能网关、智能边缘计算设备等改造升级企业网络。每年支持一批网络改造应用良好的企业,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1. 建设标识解析体系。对省内建成的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项目省级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300万元。深化标识在设计、生产、服务等环节应用,推动标识解析系统与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APP等融合发展。(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
22. 统筹制造强省建设资金,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企业,省财政分别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合计最高500万元。其中,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其单价(或货值)的15%给予奖补;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省内企业投保“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一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补贴最高300万元。(皖政秘〔2020〕5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安徽银保监局等配合)
23. 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首台套投标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皖政秘〔2020〕5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支持企业加大对5G相关产品的研发力度,对关键设备购置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其关键设备购置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3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25. 支持软件企业围绕云VR/AR、车联网、智能制造、智慧能源、无线医疗、无线家庭娱乐、联网无人机、社交网络、个人AI辅助、智慧城市等场景应用,开发5G应用软件、控制系统、服务平台软件等,并根据用户总量、市场规模、技术创新水平等,优选一批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鼓励软件企业聚焦5G需求,面向5G不同垂直行业的应用场景,研发适应该领域的软硬一体终端产品;按照产品首年度销售收入规模、技术创新水平等,每年优选一批产品,按照产品研发投资总额的20%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5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6. 支持相关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5G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开放实验室和通信实验外场等基地。对基地关键研发、生产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7.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搭建5G核心器件技术开发平台、中试验证平台、产品分析测试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基地和园区联合优势企业、科研院所、基础电信企业等,瞄准国内一流水平建设5G产品认证、应用测试、网络性能监测、产业监测分析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上述平台按照关键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8. 在生物基高分子材料、生物基材料助剂、生物基复合材料、天然生物材料创新型增效利用等领域,支持相关企业与科研院所、下游用户联合实施研发产业化创新项目。经评审认定的项目,对研发及关键设备投入按照1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纳入“三重一创”建设“一事一议”支持范畴。(皖政办〔2020〕2号)
29. 对从事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按政策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规定落实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等政策。(皖政秘〔2020〕52号,省税务局牵头)
30. 鼓励各地创新投入方式,运用补助、贴息、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线上经济发展。(皖政办秘〔2020〕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1. 对新建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其中50%用于成果奖励,50%用于人才培养引进。(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32. 根据“一室一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省财政采取稳定运行支持和绩效奖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支持省实验室稳定运行经费每家300万元、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100万元,结合绩效考核或评估情况,再予以每家不同档次的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33. 优先支持“一室一中心”申报国家科技专项计划,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给予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省科技厅负责)
34. 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赛区一、二、三等奖项目,每个项目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5.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采取“创新券”等方式,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委托研发、工业设计、财务代账、企业诊断、路演展示、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皖政办〔2019〕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6.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7. 对新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三年内发生的房租、水电等费用,各地最高可给予100%补贴。(皖政办〔2019〕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8. 鼓励各市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省级财政资金按照上年度各市全社会研发投入额度和增长幅度予以支持,用于补助企业研发投入。(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9. 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省最高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0.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并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倾斜。(皖政办〔2019〕18号,省财政厅负责)
41. 鼓励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机构落户市将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人才生活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省在落户市支持的基础上,按落户市对研发机构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亿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2. 对成功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00万—3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3. 对成功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4. 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5. 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进行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6. 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7. 对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的研发机构,省按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增量的10%给予补助,每个研发机构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8.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机构,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最高可达4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9. 对在我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的大院大所科技成果,省在转化市支持基础上,按市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0. 对大院大所在我省开展的各类交流合作活动,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1.支持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省及落户市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土地供给、绩效奖补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依据绩效情况,省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2. 对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省内外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3. 对省内现有大院大所,其新设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等享受与境外、省外大院大所同等政策待遇。(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4.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皖政〔2018〕55号,省税务局负责)
55.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亏损结转年限按规定由5年延长至10年。(皖政〔2018〕55号,省税务局负责)
56. 制定《安徽省创新型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对纳入目录、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医疗器械的首次应用,对省内研制单位按售价10%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7. 加快推进肿瘤免疫治疗、细胞治疗、再生医疗等现代医疗技术创新及临床应用,对经评审认定具备承担条件的项目,按照科研攻关和应用推广发生费用的30%予以资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8.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并取得实效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9. 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60. 对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8〕37号,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1. 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62.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63. 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金融资本支持政策(55条)
1. 鼓励各地对在境内公开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省统筹资金在各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400万元奖励。省财政统筹资金对2021年在“新三板”创新层新挂牌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晋层至精选层的补齐至50万元奖励,转板至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补齐至40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给予分阶段奖励。(皖发〔2021〕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等负责)
2. 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制造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领域,按其发债金额给予分段贴息,单户企业每年贴息最高可达3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资金由省和项目所在市县财政各按50%承担,省级从“三重一创”和制造强省资金统筹。(皖发〔2021〕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等负责)
3. 省级种子基金母子基金对单个企业或项目投资额提高至2000万元,省级种子基金资金募集期可延长至10年。(皖发〔2021〕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牵头负责)
4. 继续从“三重一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资金中切块50%,依规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项目。(皖发〔2021〕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牵头负责)
5. 认真落实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延长、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地方法人银行,继续按贷款本金1%给予激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继续按贷款本金40%给予优惠资金支持。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科技型企业担保业务,各级适当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皖发〔2021〕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牵头负责)
6. 充分发挥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作用,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研院所发起设立天使基金。支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科创投资基金,探索“创投风投+孵化”模式。鼓励省内有条件企业联合发起设立中试孵化母基金。(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7. 支持金融机构发放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打包组合贷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予以监管容忍。探索设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运用“资产抵押+信用+人才”组合模式。(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8. 鼓励银行机构稳妥开展外部投贷联动业务。深化与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战略合作,鼓励通过转贷向法人银行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用于支持科创小微企业。(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9. 发布科创企业“白名单”,鼓励银行机构投早、投小,提升科创型企业首贷比。支持银行机构单独建立考核办法,独立核算和考核科技金融业务,适当提高客户结构、信贷占比、融资覆盖率等指标权重。鼓励各市县因地制宜对科创中小企业开展融资租赁给予专项贴息。(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0. 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聚焦科创专板、专精特新板,遴选科技含量高、规范基础好的企业实施“种子计划”和“股改行动”,省财政对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科创板挂牌实施股改的企业先期奖励10万元。(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1.鼓励上市公司运用增发、配股、发债等实施再融资。支持在真实贸易和资产穿透前提下,产业链核心企业通过同业拆借、转贴现、租赁保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方式拓宽融资来源渠道。支持银行机构对产业链核心企业在信贷规模上优先保障、单独计划,通过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形式满足大额资金需求。支持信用良好、产业链成熟的产业链核心企业发起设立或参股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2.发挥产业链上市公司引领作用,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并购重组,对境外重大并购行为,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服务。(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3. 按照“省级引导、市县主导、滚动发展”思路,市场化配置、财政性资金撬动,设立支持十大新兴产业发展的细分引导基金,接续设立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加大对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直投力度。(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4. 支持市县设立新兴产业发展子基金。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牵头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5. 发挥省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等创新资本作用,支持上市公司、行业并购基金开展境内外项目并购整合。对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新兴产业影响当期经营业绩,在业绩考核中不作负向评价。(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6. 建立新兴产业项目与金融机构常态化对接机制。用好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7.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引导保险机构提供长期稳定股权债权资金支持,由企业所在市县财政按保险机构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奖励。(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8. 积极支持产业链核心企业与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征信系统等国家级基础设施平台系统实现对接,支持产业链小微企业融资。(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9. 发挥上市公司协会、并购公会等行业协会作用,为企业资本运作提供咨询服务。(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20. 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灵活运用跨境信贷融资、跨境双向资金池、跨境贸易融资产品等帮助企业获得境外融资支持。支持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等收益为抵押获得贷款。设立虹桥国际开放枢纽金融贸易服务中心。(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21.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相关规定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22.支持企业对接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发债,为外资、合资企业境内上市做好服务。支持上市公司重点开展高端技术、高端人才、高端品牌跨境并购。(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23.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申请上海金融要素市场会员资格。对接长三角资本市场服务基地,设立中部地区资本市场服务基地。开展长三角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长三角区域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探索建立长三角跨区域经济金融信息共享、重大项目联合授信、联合(银团)贷款协作等机制,逐步推进金融机构金融结算、异地存储、信用担保、保险理赔同城化。(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24.建立绿色低碳项目库,探索通过绿色专项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激励银行机构加大对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传统产业绿色改造的企业信贷投放,抑制“两高一剩”行业贷款规模。(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25.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绿色票据、碳中和债等融资工具。在全省上市后备资源库中标识绿色企业,开辟优先辅导上市便利通道,推动其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26.围绕长江经济带、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污水和固废处理、海绵城市和节水型城市建设,探索建立全省“绿色项目清单”,引导金融资本优先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碳减排优惠贷款投放。研究构建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27. 加快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和市县政府合作设立碳基金和排污权基金,支持环境权益资产项目。引导污水水务、环保清洁、绿色生态等领域的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28.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推动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建筑、交通等行业大型企业投资低碳技术,获得节能减排收益。(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29. 大力招引创投风投机构,优化政府性股权基金参股创投风投比例,合理确定返投倍数,适当提高超额收益让渡基金管理团队比例,按照已有政策落实创投风投基金奖励。(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30. 争取各类金融机构总部来皖设立分支机构、理财子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专业投资子公司及功能性总部专营机构和创新业态,搭建总分行、母子公司、条线间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总部集团内多元牌照、组合工具、多种产品的优势,带动信贷、理财、信托、保险等各类金融资本在皖聚集。(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31. 深化与沪深港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合作,加快建设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安徽资本市场服务基地,打造企业—基地—交易所“上市挂牌服务直通车”,推动企业分类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争取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直接转板全国股转系统改革试点。(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32. 鼓励银行、保险、基金、信托、租赁机构强化投行思维,联动券商、创投风投综合运用“股、债、投、贷、租、顾”等方式服务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33. 支持企业运用公司债、可转债、永续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多元化传统融资工具。加大双创债、绿色债、碳中和债、资产支持证券(AB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创新融资工具推广运用。(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34. 支持省信用担保集团、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以“发债主体+担保”模式与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联动。(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35. 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综合参考承销业务资质、承销能力、成功案例等因素择优遴选债券发行承销机构机制。(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36. 对为主体评级AA级及以下的企业发债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分别按年度实际承销额的0.2‰、0.4‰乘以发行期限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实际承销额的2‰。(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37. 支持钢铁、有色金属、煤炭、化工、纺织、粮油等行业企业开展套期保值。(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38. 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推广玉米、大豆等大宗农产品“保险+期货”业务。(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39. 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提升线上服务与业务覆盖能力。鼓励由主办银行、主办券商、主办资产管理公司牵头,建立多业态协同服务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机制。(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0. 对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加快建设合肥国际金融后台基地,引进培育各类金融中介、评级、征信、交易、结算等市场主体和基础设施。(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1. 积极推进合肥、淮北、蚌埠、滁州、马鞍山、芜湖建设产业资本中心,持续推进皖江城市带和皖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聚集更多产业资本。发挥皖南、大别山区等地区生态资源优势,支持亳州、蚌埠、马鞍山、六安、宣城、安庆、黄山等地重点发展绿色金融。(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2. 招引境内外知名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来皖展业。完善证券公司保荐人联系市县制度,导入更多券商深入市县,为科创企业配置资本顾问,“点对点”为当地政府和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政策咨询和专业指导。发挥上市公司协会、证券期货业协会、私募基金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并购公会等桥梁纽带作用,开展优秀中介机构遴选、优质服务评价“双优”活动。(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3. 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经营风险的投资文化。对政府投资参股的各类种子、天使、风投、创投基金,整体考核基金所投全部项目,从基金投资运营全周期评价整体投资收益。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统筹国资管理、审计监督、金融监管等领域政策要求与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市场化运行实际,优化风险容忍、交易定价方式、投资损失评估、业绩考核等制度设计,实行尽职免责。(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4.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3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50万元。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皖政办〔202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等负责)
45. 充分发挥省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的引领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市、县整合各类财政资金,加大对特色小镇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市、县将特色小镇区划内土地出让金向小镇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倾斜。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特色小镇有一定收益的产业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特色小镇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专门针对特色小镇的信贷产品,加大对特色小镇新型业态的扶持力度,打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小镇模式”。鼓励各地通过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回报期长但前景较好的特色小镇。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小镇依法依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皖政办秘〔2021〕2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开行安徽省分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负责)
46. 加大对初创企业股权投资支持,对初创企业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类创新产品产业化项目,企业可根据研发产品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的30%申请股权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按照拨款转股权方式,由政府性投资公司按有关管理办法办理股权比例确认、股权代持和股权退出手续。(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47. 加大对初创企业融资支持,对企业年度金融机构融资利息按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48. 支持中国声谷企业上市融资,全面享受省、市、区有关支持政策。其中,对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分阶段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70万元;省财政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完成改制并挂牌的再奖补10万元。(皖政办秘〔2021〕71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合肥市政府负责)
49.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放老区县域分支机构贷款管理权限,开发专属金融产品。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推动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对老区的支持力度。支持老区在乡村振兴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推动省级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老区分支机构或子基金,培育立足老区、服务老区的基金管理机构及团队。实施老区公司信用类债券融资主体信用评级增进计划,引导省信用担保集团等担保机构加大业务倾斜力度,稳步扩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规模,千方百计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皖政办秘〔2021〕78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
50. 鼓励工业互联网龙头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工业互联网基金,省级现有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参股、跟投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设立工业互联网基金,重点投向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平台、解决方案服务商等,促进资本、技术和项目在我省加快集聚。(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资集团,各市人民政府)
51. 鼓励有实力的工业互联网企业上市。鼓励银行、保险、基金、信托、融资租赁机构强化投行思维,联动券商、创投风投综合运用“股、债、投、贷、租、顾”等方式服务企业上市全过程、并购重组各环节,让企业成长持续获得资金支持,促进资本链形成发展,带动要素资源优化配置。(皖政办秘〔2021〕82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52. 发挥省级种子投资基金作用。推进20亿元的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重点对接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项目,培育种子期、初创期前端企业。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50%执行。(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元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53. 发挥省级风险投资基金作用。推进40亿元的安徽安华创新风险投资基金、60亿元的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50亿元的安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联合市县政府、社会投资主体设立子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前端企业,实现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和试验基地全覆盖。省级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30%执行。(皖政办〔2019〕1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华安证券、国元证券、省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54. 允许省级股权投资基金将投资省科创板挂牌企业所获得超额收益的10%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允许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根据约定,按照股权投资基金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权。鼓励各地设立种子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55. 将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鼓励各地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贷款贴息,鼓励银行扩大无还本续贷规模。(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