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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双招双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公共服务支撑政策(64条)
来源: | 作者:aocea | 发布时间: 2021-12-02 | 6844 次浏览 | 分享到:

50. 农机融资租赁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农业机械耕作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免收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车辆的通行费。(皖政〔2019〕2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负责)

51. 市、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农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皖政〔2019〕27号,各市政府负责)

5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民宿等旅游经营。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皖政〔2019〕41号,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53. 农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用户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皖政办〔2019〕21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4.对纳入公租房计划管理的、面向企业职工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企业自有住房,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皖发〔2018〕6号,省税务局负责)

55. 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皖政〔2018〕76号,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56.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皖政〔2018〕76号,省自然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57.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与大工业用电类别统一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合并后的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皖政〔2018〕8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负责)

58. 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研发设计、创意文化、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业态。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企业退出后的工业用地转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制造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批准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皖政〔2018〕85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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