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外派人员的国内企业用于国外安全保障的投入纳入企业成本费用。
第二十三条 驻外外交机构根据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实际需要,经外交部批准,可以聘用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
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对从事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的驻外外交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紧急救援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在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领事保护与协助过程中,得到第三方提供的食宿、交通、医疗等物资和服务的,应当支付应由其自身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