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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来源: | 作者:aocea | 发布时间: 2022-07-05 | 363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