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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来源: | 作者:aocea | 发布时间: 2022-07-05 | 17611 次浏览 | 分享到: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